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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社團人很多的關係,希望還是正向宣導一下相關資訊。
這篇持續整理台灣出入境攜帶現金、食品、菸酒等,一般我們比較常接觸的東西法規。
也許今天你可能有帶進來過這些東西
但有帶進來台灣並非就是合法,請別把它合法化!以免自己觸法了都不曉得還誤導大家
此篇最後更新:2019.04月 以後陸續有新法會持續更新
如有錯誤地方也歡迎告知更新讓大家知道:)
不管事韓國及台灣出入境現在檢查都非常嚴格
下列都是嚴格禁止攜帶會有罰款!
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有價證券、黃金及有洗錢之虞之物品出入境限量規定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電話:02-23571945) 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二)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四)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六)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免稅商店-旅客出、入境時,可購買免稅菸酒的數量為何?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入境旅客之免稅限量為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出境旅客則無購買數量之限制。
限量規定(有申報超過免稅數量規定):
類 別 |
內 容 |
附註 |
---|---|---|
酒類 |
5公升(不限瓶數) |
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
菸類 |
(1)捲菸5條(1000支),或 (2)雪茄125支,或 (3)菸絲5磅 |
附註:超過免稅額需向海關申報始得應稅攜入限量,超過上表限量部份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辦理稅放或退運。
裁罰規定(未申報超過免稅數量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其裁罰基準如下表:
品項 |
新臺幣/單位 |
計量單位 |
備註 |
---|---|---|---|
捲菸 |
500元 |
條 |
|
菸絲 |
3,000元 |
磅 |
|
雪茄 |
4,000元 |
25支 |
|
酒 |
2,000元 |
公升
|
旅客入境時可以攜帶多少食品?
(一) 免稅規定: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未逾新臺幣2萬元者免稅,如逾免稅限額者,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法令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12條)
(二) 食品査驗規定:旅客輸入食品供自用者,其價值在1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可逕行攜入,免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關於食品查驗事宜,請電洽該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法令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
(三) 檢疫規定:關於檢疫事宜,請電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24小時服務電話:03-3982268或請參考防檢局所訂之「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藥品 這個很多去日本或澳洲回來的人都會帶吧!!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 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 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
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
(三)西藥:
1.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2.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四)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五)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中藥材:每種至多1,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中藥製劑(藥品):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3.於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六)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
(七)自用藥物限量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八)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及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
(九) 另依行政院衛生署衛藥字第84030835號公告: 「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故進口化粧品包裝如為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者,不得進口。
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或自國外寄送(郵包、快遞)輸入該類化粧品,得填具含藥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專案輸入,惟該類化粧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申請書得於該署網站查詢(網址:www.fda.gov.tw)之化粧品業務專區/表單下載。
(十)輸入許可申請或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證明書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
(一)農畜水產品類,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
(二)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罐頭限量各6罐。
(三)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鮮果實。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請洽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02-23431401。
不隨身行李物品
(一)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檔案)」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二)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三)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四)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旅客自行辦理相關手續請參考旅客通關 /後送行李。
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 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應施檢驗商品
(一) 常見應施檢驗商品:資訊設備(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桌上型電腦)、家電或影音設備(電視、音響、吹風機、吸塵器、燈具)、幼兒產品(兒童用自行車、手推嬰幼兒車、嬰幼兒服裝)、防護用頭盔或玩具…等。欲查詢是否屬應檢驗商品,請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查詢。
(二)旅客隨身攜帶合於免驗規定之商品者,海關逕予放行,惟以非銷售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途為限;超出免驗金額數量或非屬前述用途者,則需向標檢局申請檢驗。相關規定請至「商品免驗園地」查詢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特別注意事項
★切勿替他人攜帶物品:若所攜帶的物品是禁止、管制或需繳稅物品,旅客必須為這些物品負責。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紅綠線檯通關檢查:入境旅客必須自行決定應該使用哪個通道通關,選擇綠線檯將被視為未攜帶任何須申報物品。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入境行李檢查:旅客自行打開行李供海關檢查,並在檢查完後收拾行李。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
服務時間:24小時通關
聯絡電話: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室:03-3982307
第二航廈入境室:03-3983386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資料維護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電話:(03)3982293
以上資訊請以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 – 財政部關務署官網最新公告為主
參考資料一、參考資料二
然後,最最最最多人有疑惑的電池、自拍棒可不可以帶上機?
隨身行李中限制物品
由於每一家航空公司規定不同,飛行前請參照該航空公司及當地國家的規定哦!
液體、膠狀物品及液化氣體,如果以容器裝妥且每樣不超過100毫升,是允許放入隨身手提行李當中。
這些容器需以透明、附有拉鏈的塑膠袋妥善裝載。塑膠袋的容量不可超過一升。
每位乘客只允許攜帶一個類此的塑膠袋。
於檢查行李站,這些塑膠袋必須與隨身手提行李分開並且出示給安檢人員以進行個別的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允許放入隨身手提行李,於檢查行李站,必須與隨身手提行李分開並且向安檢人員申報。
攜帶處方藥品的搭機旅客需備有名字相符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醫生證明)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各個國家依據國際民航組織的規範實施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之運送限制,某些國家對於入境及出境班機均予管制,這種措施將影響您是否可將免稅品攜入客艙。請您務必在購買免稅品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提醒您,民航局規定凡於台灣國際機場(TPE & KHH)轉機之過境旅客,其手提之免稅商品如屬液體、噴霧劑和膠狀之物品,需符合LAGs規範內容,否則將被要求拋棄。
為了飛航安全之考量,所有銳利物品必須放入託運行李內。
其中包括任何類型的剪刀、金屬製的指甲銼、剪刀、鑷子等。
如發現攜帶任何以上物品於客艙手提行李內,有可能延遲送達或由機場安檢人員予以沒收充公,不獲發還。
另外補充:旅遊不便保障-目前多數銀行已針對刷卡購買機票之消費者提供旅遊不便險保障,一般於旅遊期間發生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或遺失…等狀況時,消費者可依發卡銀行規定獲得賠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應先洽銀行充分瞭解各項旅遊不便險之規定,以於有需要時向銀行申請理賠。
民航局一些法規也順便找來給大家參考(民航局網站點我)
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這個搭廉航時基本上都會遇到哦!基本上國際規定都一樣
(請在該國搭機前在自行確認)
上機的隨身行李內: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 c.c.)。
所有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容量除符合前述規定外,還需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 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
大件行李航空公司託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不受新規定之限量限制。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0.五毫米之金屬尺
攝影(相)機腳架(管徑1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60公分以上者)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所以假設我帶GOPRO腳架或相機自拍棒,就是不可以超過高度60公分就對了!
可以攜帶打火機上機嗎? 一般國際線旅客隨身可以攜帶1個打火機上機。
鋰電池只能手提上機,不可以託運!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民航局網站點我)106.3.22
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旅客攜帶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檢疫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攜帶動物或其產品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檢疫者,將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罰鍰。
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須申報動物檢疫者
未附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檢疫不合格者,不得帶進台灣!!
1. 活動物【含陸生動物及魚、蝦、軟體等水生動物,請參閱備註】。
2. 動物之卵、精子及胚。
3. 動物肉類(新鮮、冷藏、冷凍及經煮熟者,含真空包裝者):
牛、羊、鹿、豬、馬、驢、騾、雞、鴨、鵝、火雞、鴿、鵪鶉、鴕鳥、鼠、袋鼠… 等肉類。
4. 加工肉類(含真空包裝者):
(1)乾燥或醃製肉類,如肉乾、肉鬆、肉燕皮、酸肉、香腸、臘肉、熱狗、火腿、火腿腸、鴨腎、雞翅、鳳爪… 等。
(2)內餡含肉產品,如肉粽、肉包、肉捲、牛肉丸、貢丸、精肉團、水餃、披薩、月餅、杏仁餅、雞仔餅、三明治、漢堡、肉鬆蛋捲、肉鬆蝦餅、含肉機上餐食或餐盒… 等。
(3)含肉之液態湯類、含肉夾餡粉條等,肉眼可明確辨認內含肉類、雜碎(如肉塊、絞肉、火腿、培根、香腸、肉乾、肉鬆等)者。
5. 未煮熟蛋(製)品:生鮮雞蛋、鴨蛋、鵝蛋、胚胎蛋(如鴨仔蛋)、皮蛋、生鹹蛋…等。
6. 動物飼料:含動物性成分(如牛羊豬禽及禽蛋等)之犬貓食品(包括乾飼料、含牛肉成分罐頭、零食、保健食品等)、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如牛皮骨等)、其他調製動物飼料…等。
7. 生乳及鮮乳。(像是香蕉牛奶那種不是保久乳包裝就不可以帶!)
8. 動物血液、動物血清、動物疫苗、動物病原體、動物來源檢體、動物來源生物製劑(不具感染性之生物製劑除外)。
9. 動物之骨、角、齒、爪、蹄產品(經拋光、上漆等加工處理者除外)。
10. 生鮮、乾燥及鹽漬之動物皮(經鞣製加工處理者除外)。
11. 未熬製精煉之動物油脂。
12. 直接採摘未經加工處理之燕窩(夾雜有血液、羽毛、糞便及其他雜污)。
13. 魚產品:生鮮、冷凍及冷藏之鮭、鱒、鱸、鯉、鯰等未完全去除內臟者。
14. 附著土壤之動物產品。
15. 含動物性成分之中藥材(包括生鮮、乾燥或研磨成粉狀等):牛黃、雞內金、麝香、鹿茸、動物鞭、熊膽… 等。(錠狀、膠囊狀等具商業包裝之調製藥品除外)
16. 含動物性成分之有機肥料。
—-1. 旅客僅限攜帶犬、貓及兔入境。
—-2. 旅客攜帶犬、貓、兔入境應
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無須申報動物檢疫者
1. 保久乳、奶粉及乳酪。
2. 供人食用之高溫滅菌罐頭食品(馬口鐵罐頭或軟式罐頭但須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輸入相關規定)。
3. 不含肉類成分之餅乾、蛋糕、麵包等食品。
4. 不含牛肉成分之犬貓食品罐頭、不含動物性成分及僅含乳品或水產品成分之犬貓食品(有清楚之商品成分標示或原廠說明以茲判定)。
5. 經煮熟蛋類(蛋黃及蛋白須完全凝固,表面應清潔不得帶有泥土、灰等物質)製品。(鴨仔蛋等含胚胎蛋不論是否煮熟均禁止輸入)
6. 經拋光、上漆等加工處理動物角、骨、齒、爪、蹄等產品(如夾雜骨髓、角髓、牙髓、糞便、皮塊、血或其他物質污染者禁止輸入)。
7. 經染色加工之動物羽、毛等產品及經鞣製加工處理之動物皮革等產品。
8. 經熬製精煉供人食用之動物油脂。
9. 經清潔處理後再凝固乾燥成型或再熱煮成粥狀之燕窩成品及其高溫罐製品。
10.經乾燥、醃漬、調製等加工處理之水產品及已完全去除內臟之魚產品。
11.速食麵(或泡麵)、速食粥、固態或粉狀之湯類等食品。
常見入境旅客攜帶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植物及植物產品禁止攜入者
1. 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2. 鮮果實(如水果類、瓜果類、檳榔等)
3. 有害生物或活昆蟲:如病原微生物、蚱蜢、甲蟲、兜蟲(獨角仙)、鍬形蟲等。
4. 列屬禁止輸入疫區之寄主植物或其產品:如柑桔類、香蕉類、棕櫚類、氣生鳳梨及觀賞鳳梨等活植物、帶根(地下部)植物、竹筍、薑、蓮藕、地瓜、山藥、芋頭、香蕉葉、梨接穗、檳榔、未煮熟之帶殼花生、附帶樹皮之植物枝條及木材等。
詳見「中華民國輸入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植物及植物產品|無須申請檢疫者
1. 加工乾燥植物產品:如水果乾(如葡萄乾、龍眼乾及椰棗乾等)、乾香菇、不含種子之乾燥中藥材、乾燥蔬菜、乾燥花、乾燥植物香辛料。
2. 加工或調製完全之植物產品:如製罐(如水果罐頭、果醬)、醃漬或調製(如蜜餞、泡菜、蘿蔔乾,但鹽漬薑除外)、焙炒(如堅果、花生、茶葉、咖啡豆)者。
3. 乾燥磨粉或壓碎研磨植物製品:如香辛料粉(如辣椒粉、胡椒粉、茴香粉等)、中藥粉、穀類及豆類粉狀製品。
4. 低風險木材或產製品:如沈香粉、植物材料紮成之帚及刷、木屑棒、其他鋸屑廢料壓縮製品
植物及植物產品|須申請檢疫者
1. 攜入下列產品時,應請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無須檢附檢疫相關文件),檢疫合格後方可攜入:乾燥植物產品(不含種子):如米(糙米及白米,不含稻穀)等。
2. 攜入下列產品時,應請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檢疫合格後方可攜入:新鮮蔬菜(未附帶地下部或果實)、新鮮食用菇類、堅果類、其他香辛料、及小茴香、火麻仁、扁豆、芫荽子、帶殼白果、亞麻子、羅勒子、葫蘆巴子、牛蒡子、韭菜子、決明子、黃芥子、孜然茴香、菟絲子、地膚子、車前子、萊菔子、白芥子、奇異子及冬瓜子等20項種子類中藥材、植物栽培介質(泥炭苔、椰纖等)。
3. 攜入下列產品前,請先查詢該產品是否列於核准輸入清單內;未列於清單內者,應請向防檢局申請首次輸入風險評估,經同意後始可依核給之檢疫條件輸入;列於清單內者,請依檢疫條件辦理,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檢疫合格後方可攜入:
(1)活植物:如蘭花植株、多肉植物、組織培養瓶苗、植株或去根植株等。
(2)新鮮蔬菜(附帶地下部或果實):如紅蔥頭、蒜頭、胡蘿蔔、蘿蔔、山藥、豆科莢果、綠胡椒等。
(3)新鮮切花、切枝:如蘭花、菊花、茉莉、玫瑰花束、花圈、康乃馨等。
(4)花卉種球:如鬱金香、百合、孤挺花、風信子、水仙、宮燈百合等。
(5)種子:如蔬菜種子(如紅豆、綠豆)、花卉種子、穀類種子、稻穀、果樹種子、種子類香料(如茴香籽、芫荽籽等)、奇亞籽、藜麥、種子類鳥飼料等。
(6)其他產品:如新鮮人參、授粉用花粉。
4. 攜入下列苗木或枝條前,應請先向防檢局申請隔離檢疫場所核可,經同意後輸入,攜入時,請檢附相關文件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並須隔離栽植檢疫:薔薇屬(如玫瑰苗)、李屬(如櫻花苗)、梨屬、桑屬、木瓜屬、草莓屬、蘋果屬、百香果屬、葡萄屬、番石榴、芒果、荔枝、龍眼、甘蔗、茶、鳳梨、香蕉、柑桔類。
以上相關條例請參照此
聯絡電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02-23431401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02-242473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03-39826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04-22850198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07-8015880
以上資料整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
有錯誤或補充地方也歡迎大家跟我說^^